2021年4月9日,国家药监局连放大招,同时发布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(2021年版)》 3则通知文件。这3份文件是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重要配套文件,确保《条例》扎实落地。我国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迈出了关键一 步。作为新《条例》的配套法案,这3则通告就化妆品分类、功效宣称评价要求、安全评估方法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范,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!同一天 开始实施的,有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》。多项法规组合出击,堪称史上最严新规,对化妆品企业提出重大的挑战课题。
《条例》规定,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。新发布的3份文件从分类、功效评价、安全性评价三个维度贯彻落实了《条例》基于风险分类管理的新理 念。新规的实施,一方面明确了化妆品产品的分类,另一方面,要求化妆品的功效要用事实说话,企业宣传不准“自卖自夸”,也意味着产品功效宣称有了具体的评 价试验的要求。这无疑将推动化妆品行业沿着更加合理化、规范化的轨道发展,同时,也将加速一批企业的优胜劣汰。
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
关键词:涉及26种功效分类,11种产品剂型
化妆品的分类是实现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托。作为化妆品监管的基础性技术指南,《分类规则》对制定依据、适用范围、分类规则、编码目录、实施时间等进行了具体 规定,重点对功效宣称、作用部位、使用人群、产品剂型、使用方法等5组进行了细化分类及相应说明,其中,对于功效宣称分类目录,除新功效外,《分类规则》 将化妆品功效类别细化分为染发、祛斑美白、滋养、清洁、美容修饰等26类。
功效类别分类目录
*与之前的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征求意见稿相比,此文件中去掉了“毛发造型”,将“祛斑美白”与“祛斑美白(仅物理遮盖)”两类合成“祛斑美白”一类。
作用部位分类目录
使用人群分类目录
*不同使用人群的功效宣称范围不同,要注意使用人群对应的说明。
产品剂型分类目录
*冻干粉、冻干片等冻干类剂型出现在11种规定剂型之内。
使用方法分类目录
总而言之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需要根据以上分类对自家化妆品进行分类编码。需要我们注意的是,功效宣传一定要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。
《化妆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
关键词:功效宣称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
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中提出,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,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、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。化妆 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可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,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项目要求开展功效宣称评价,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 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功效评价试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、强制性国家标准、规范要求,独立完成功效评价试验工作并出具报告,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、可靠性负 责。
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
按新规具体要求,不同功效的化妆品均要经过1-2项测试,才能上市。
其中,宣称“祛斑美白”“防晒”“防脱发”“祛痘”等功效的产品均要做人体功效评价试验;特定宣称(宣称适用敏感皮肤、无泪配方)要在人体功效评价试验、 消费者使用测试至少选择一项进行测试;宣称温和(无刺激)要在人体功效评价试验、消费者使用测试、实验室试验中至少选择一项进行测试。新功效化妆品应该由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,并出具报告。
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》
关键词:要形成产品安全评估报告
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》指出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,形成安全评估报告,并对其真实性、科学性负责。化妆品产品的安 全评估报告通常包括摘要、产品简介、产品配方、配方设计原则(仅针对儿童化妆品)、配方中各成分的安全评估、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评估、风险控制措施或建 议、安全评估结论、安全评估人员签名及简历、参考文献和附录等内容。
注意!化妆品的安全评估资料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,保存期限不少于最后一批上市产品保质期结束以后10年。
设置过渡期
预留缓冲时间
设置过渡期,截止到2022年5月1日前,3则通告中均明确指出截止时间。
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提到:
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提到:
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(2021年版)》提到:
连发3则公告,证实了国家药监局对化妆品监管的趋严。这既是挑战,也是机遇。企业一方面要及时了解相关规定,严守法规、适应新规,及时补充资料,进一步规范化、严格化管理产品; 另一方面要务实打造科研的创新能力,运用科技,寻求突破与创新。